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定位點主要內容區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街區歡樂派對演出團體徵選簡章
一、活動目的:為活絡觀光場域氛圍,豐富活動內容,公開徵求具特色及演出經驗之表演團體參與現場演出,透過多元表演及踩街展演,吸引市民及遊客參與,提升觀光遊憩體驗,並藉由表演團體特色與城市場域相互結合,展現臺南豐富多元的文化底蘊與城市觀光魅力。
二、活動時間與地點
(一)活動日期:原則於每月第二個星期六舉行(實際演出時間依主辦單位規劃及通知為準)。
1.第一場:2026年10月10日(六)
2.第二場:2026年11月14日(六)
3.第三場:2026年12月12日(六)
(二)錄取名額:每場次上限 20 團(額滿為止或依審查結果為準)。
(三)活動地點:臺南市中西區河樂廣場(實際演出場地依主辦單位現場規劃及通知為準)。
三、報名資格與團體限制
(一)凡具表演性質之團體均得報名參加,演出團體每團演出人數須達10人(含)以上。
(二)演出形式以定點表演為主,每團演出時間以5分鐘以內為原則。
(三)演出團體得依自身安排選擇欲參與之場次,報名場次不限1場,得同時報名2場或3場;惟各場次均須分別提出報名,並依各場次錄取名額及審查結果辦理。
(四)同一團體如獲錄取不同場次,應依各場次通知之時間及相關規定配合演出。
四、報名資料及方式:
(一)報名採Google表單線上方式辦理,演出團體應於報名期限內完成線上表單填寫及相關資料上傳。
(二)報名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團體名稱。
2.團體人數。
3.團體特色簡介。
4.定點表演內容及演出形式說明。
5.預計演出時間及長度。
6.欲參與之演出場次。
7.主要聯絡人姓名、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8.過往表演內容照片或相關演出資料(如有),供主辦單位了解團體演出方向及特色。
9.其他主辦單位指定之相關資料。
(三)前款第8目之過往演出照片或相關資料,得以附件方式於Google表單內上傳;如無相關資料,得免提供。
(四)報名資料如有缺漏或內容不完整,主辦單位得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報名。
(五)每一場次應分別填寫報名表單;如欲報名多個場次,應依各場次規定分別完成報名。
五、報名期限及錄取通知
(一)報名期限:各場次報名將於該場次活動日前15個日曆天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截止後,主辦單位將依報名資料、演出內容、團體特色及活動整體需求進行審查。
(三)審查結果將依各場次錄取名額及活動規劃擇優錄取,必要時得調整錄取團體及演出場次。
(四)主辦單位將於審查完成後,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獲選團體報名結果及演出相關事項。
(五)本案聯絡窗口:
1.聯絡人:賴先生
2.聯絡電話:06-3306680
3.電子信箱:hangwu225@gmail.com
六、審查方式
一、主辦單位得依下列項目進行審查:
1.團體報名資格。
2.團體人數。
3.演出內容及形式。
4.團體特色及過往演出經驗。
5.活動整體需求及演出內容適配性。
二、審查結果分為錄取及未錄取,實際錄取團體及場次依審查結果辦理。
三、主辦單位得視活動整體規劃及現場需求,調整錄取團體之演出時間、順序及相關安排。
七、演出規範與限制
(一)演出內容不得違反法令、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二)演出內容不得涉及政治性議題、政黨活動或政治宣傳。
(三)演出過程應確保人員及現場安全,不得使用危險性動作、器材或道具;如有特殊演出需求,應事先向主辦單位提出。
(四)演出內容不得有商業廣告或宣傳之情形,亦不得於演出現場進行商品推銷、商業活動或其他與本活動目的無關之宣傳行為。
(五)演出團體應配合主辦單位之現場流程、演出順序及相關安排,不得任意更改演出內容或超時演出。
(六)演出團體如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形,主辦單位得取消其演出資格及演出費核發資格。
八、演出團體應配合事項
(一)演出團體應指定1名主要聯絡人,負責與主辦單位聯繫及確認演出相關事項。
(二)主要聯絡人應協助團體成員掌握活動相關資訊,並於活動當日負責與主辦單位及現場工作人員進行聯繫及對接。
(三)演出團體應依主辦單位通知之報到時間準時到場,並配合活動流程及現場工作人員之安排。
(四)演出團體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參與演出,應於活動前儘速通知主辦單位,並說明相關原因。
(五)演出團體經錄取後,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時間到場演出者,視同放棄該場次演出,且不予核發該場次演出費。
九、演出費及核發方式
(一)演出費:每團每場次新臺幣5,000元整。
(二)演出團體依規定完成報到並實際參與演出,經主辦單位確認演出完成後,始得申請核發演出費。
(三)演出團體應依主辦單位通知,於演出當天簽妥領據,並於後續檢附指定匯款帳戶資料及其他相關請款文件,辦理演出費請領。
(四)演出費於演出完成並經主辦單位確認相關請款文件無誤後,依行政程序辦理撥款,匯入演出團體指定帳戶。
(五)演出團體如有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演出、未完成演出或其他不符核發條件之情形,主辦單位得不予核發演出費。
十、費用與權責劃分
(一)主辦單位提供:
1.演出費:每團新臺幣 5,000 元。
2.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3.整體活動流程規劃、現場順序安排與執行控管。
(二)演出團體自理:音響及播音設備、服裝造型、往返交通及其他演出等所需衍生費用,均由團體自行負擔。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主辦單位得視實際活動需求、天候、場地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調整、變更或取消活動,相關事項將另行通知。
(二)經錄取之演出團體如未依規定配合活動辦理,主辦單位得取消其錄取資格或不予核發演出費。
(三)本簡章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主辦單位實際需要辦理。
(四)主辦單位得就現場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攝影等,並授權主辦單位以任何形式媒體宣傳、推廣、出版、轉載、展示、重製與編輯等權利,其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利用方式之限制自行或授權第三人利用,無須另行取得參與者之同意。
(五)團隊須自備演出服裝、道具、音樂。團隊須擔保其提供之音樂及演出,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況,若有抄襲或不當引用等情事,參加者應負法律相關責任。
(六)主辦單位保有本活動之最終解釋、調整及決定權。返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