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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請各旅宿業者不得拒絕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自由出入營業場所

發佈: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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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內容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各旅宿業者務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60條規定配合辦理,不得拒絕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自由出入營業場所。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60條:「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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