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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

發佈: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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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內容

轉知交通部觀光局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觀賓字第1050600667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提昇服務品質,提供國內外旅客優質住宿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或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
三、旅館業客房總數十五間以下,且轉型經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 旅館百分之六十房間之定價未超過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整,且二年內不得調整房價。
(二)旅館房間數超過百分之六十,以床位為計價單位,提供不特定人住宿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
前項補助範圍如下,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規劃設計:補助金額以辦理補助事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經營管理顧問:補助金額以辦理事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第二項第二款本局得組成專業團隊擔任其經營管理顧問。
四、領有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興建、更新、整(修)建無障礙設施,得申請補助辦理事項之購置無障礙設備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得於補助額度內分次為之。
五、領有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營造在地特色,發展出自有創新元素,得申請補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導入在地文創或藝術家作品:補助事項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結合在地農特產品,或與在地製造業及餐飲業鏈結:補助事項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領有三星級以下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首次加入國際或國內外連鎖旅館品牌者,得申請補助加入連鎖旅館品牌當年度所實際支出入會費、管理費、加盟金、權利金、品牌授權使用費、教育訓練或技術指導費等支出費用百分之五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七、領有三星級以下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創新本土連鎖品牌,得申請補助辦理事項支出費用百分之五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前項得連續補助,並以三年為限。
八、領有一星級或二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加入本局認定之訂房系統者,得申請補助訂房系統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連續補助二年為限。
九、本要點補助事項之預算總額以本局年度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額由本局公告不予受理。
十、本局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於四月進行審查;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七月進行審查;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十月進行審查;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次年一月進行審查。
十一、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申請本要點補助事項,應先向本局提出完整計畫書申請,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後,送請本局備查始得執行。但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辦理本要點第四點補助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預定辦理期程。
(三)執行單位。
(四)計畫內容及實際作業方式。
(五)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預期效益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含房價)。
(七)經費概算(含資金來源)。
(八)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九)證明文件
1.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其它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為審查業者所提計畫書,本局聘請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十一人至十五人擔任委員,本局副局長兼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
召集人應依業者所提計畫書之申請補助事項,邀請前項委員七至九人組成審查小組,核定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補助業者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補助。
十三、審查小組會議之審查項目及配分比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占百分之二十。
(二)計畫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執行單位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四)資金確定性及穩定性占百分之二十。
(五)計畫預期成效占百分之十五。
補助金額依審查委員評分轉換等第,過半數者即依該等第額度補助,未過半數者,由審查委員討論決議評定之等第,其基準如下:
(一)評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等第為A,依本要點規定額度補助。
(二)評分數達八十五分未滿九十分者等第為B,依本要點規定額度之百分之八十補助。
(三)評分數達八十分,未滿八十五分者等第為C,依本要點規定額度之百分之六十補助。
(四)評分數未達八十分者等第為D,不予補助。
十四、補助對象接受本局補助經費之總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通知本局派員監辦。
十五、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或完竣,本局得要求補助對象到場說明或邀請審查委員實地訪查,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十六、補助對象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核給補助經費。至遲不得逾越當年十二月二十日,並應於同意補助日起一年內申請核給補助,逾期得不予核給補助。
十七、補助對象申請核給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 執行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與相關說明)暨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三)支出憑證、計畫經費分攤表及支出明細表。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結報表。
(五)計畫績效成果。
(六)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八、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經訪查發現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局得要求改進。如不願配合訪查、改進,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提案計畫者,本局得廢止原申請金額之核定,不予補助,且三年內得不受理申請補助。如經發現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或申請內容未符合建管、消防與衛生等法令相關規定,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十九、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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