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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 113年台南市民旅游补助计画作业规定

发布: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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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内容

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
113年台南市民旅游补助计画作业规定
一、计画目的:为推广台南休闲旅游,鼓励台南市籍民众於本地出游,计画推出「113年台南市民旅游补助计画」。期透过此奖(补)助计画,推动本地观光产业发展,带动本地旅游市场新商机。
二、主办单位: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
三、补助期间:即日起开始接受申请,最晚需於113年10月31日完成游程。机关得视预算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申请。
四、补助对象:申请本案者应为国内合法设立之旅行业者。
五、补助项目及额度:本案不论申请人数多少,需全团行动始符合补助要件
(一)游程规划台南市景点至少2处,景点以「台南旅游网」罗列为原则。每团每名身分符合者补助景点走访交通费200元,申请时应检附景点网站页面与全团体合照。
(二)游程运用台南观光双层巴士(包车或一般路线均可),每团每名身分符合者补助双层巴士车资补助150元。
六、本案行程审查标准:
(一)出团日期不分平、假日,最晚需於113年10月31日完成游程。
(二)每团至少人数15人(总出团人数,不含司机及导游),每家旅行社申请补助金额以新台币10万元为上限。
(三)业者所提行程应於出团日至少5个工作天前经本局审核(行程审核暨出团申请表如附件一),通过後将核发核准代码以为日後请款核销使用,如受理申请额度已达上限时,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请。
(四)业者所提揽客形式得依旅行业管理规则之规定於网路接受旅客线上订购。
(五)业者应依核准行程内容、人数确实执行,如需调整,需向本局报备。
(六)旅行社支付折价後团费与本局支付之补助款,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报缴营业税。
七、请款核销与作业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於各团体行程完竣次日起15个工作天内检附下列文件,以亲送或挂号邮寄方式至本局进行审核(寄送地址:台南市安平区永华路二段6号10楼 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 旅游服务科),并依受理日期为审查先後顺序;资料无缺漏及错误後始得办理经费核拨事宜。
(二)申请本计画核销文件(以下所有资料均需盖受奖助单位大小章):
  1. 补助款拨付申请表暨领据(附件二)。
  2. 实际出团行程表(须附上各奖补助项目之团体照片为佐证资料)。
  3. 旅行团责任保险证明书(需经保险公司核章)、保险名单(含姓名、身分证字号、出生年月日)。
  4. 本市旅行业者认可核章之旅客名单(含旅客身分证字号)。
  5. 租用车辆行照影本、驾驶员执照影本。
  6. 经费收支明细表(附件三)。
  7. 景点网站页面与全团体合照(须盖受奖补助单位大小章)。
  8. 台南双层观光巴士租用/消费支用单据影本(须盖受奖补助单位大小章),支用单据正本请受奖(补)助单位妥善保管,以供机关查核。
  9. 实际出团台南市籍民众相关证明(如身分证影本等足资证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资料或相关证明)。
  10. 切结书(附件四)。
  11. 金融机构存摺封面影本(户名需与领据签收者完全相符)。
  12. 向旅客宣传本计画之佐证照片(如:制作本计画之手举牌、图卡、传单、文宣品等)
(三)申请未依规定程序或未检附应备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经审查如需补正或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能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本局得不予补助,迳予驳回补助申请
(四)逾第一项规定期限提出申请者(以邮戳为凭),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项(如经审查需补正等)之情形,再提出申请者,视为以依第一项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最终补正资料寄达本局时间为113年11月30日前或通知翌日起算15个工作天者(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计画同一案件同一项目向两个以上机关申请经费者,不予补助;同一案件如同时申请其他机关不同项目经费补助者,得予补助,惟应於结案核销时明列於经费收支明细表(详附件三)。
(六)机关受理申请补助案件後,登录民间团体补(捐)助系统(CGSS),并透过该系统查询补助案件有无向其他机关申请重复补助项目、超出所需经费等情形,及审查与计画无关或不符规定项目,作为核定及拨款奖(补)助之参据。
(七)本局保有最终修改、变更、活动解释之权利。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本案所需之各项原始凭证,依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时得请申请单位提供说明并建立控管机制,申请单位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之,如发现造假、不实情事,应追回补助款;如发现申请补助之机关团体未依规定妥善保存各项原始凭证,致有毁损、灭失等情事,将依情节轻重对该补助案件或受补助之机关团体酌减嗣後补助款或停止补助款或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二)申请单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机关得不予奖(补)助;已核定或核拨奖(补)助者,得撤销或废止之,并得视情节轻重以书面行政处分令其返还各该奖(补)助之全部或一部:
  1. 以诈欺、贿赂、胁迫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获得奖(补)助。
  2. 申请文件、资料隐匿或虚伪不实。
  3. 申请项目已依其他法令规定获相同性质之奖励、补助或补贴。
  4. 规避、妨碍或拒绝机关派员查核奖助之执行情形。
有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机关得对该申请单位停止提供机关之各项奖(补)助三年。
九、本计画若有未尽事宜,得准用「台南市政府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及「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对民间团体补助作业规范」之规定。
十、备注:
(一)申请人填妥「行程审核暨出团申请表」(附件一)後,於出团日5个工作天前传送到下列信箱办理申请程序。电子信箱:tainanly1560@gmail.com
(主旨:○○旅行社-113年台南市民旅游补助计画(第○梯次))
承办:李科员
(二)接获回信後,始完成申请程序,审核结果另行通知。
(三)审核通过後,申请人应於出团前提供旅客团体保险名单至机关备查。
(四)本方案实施期限至113年10月31日或额满为止,机关保留活动相关解释、变更及终止之权利。

本案联络窗口:(06)2991111分机1560 李小姐
E-Mail:tainanly156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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