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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台南市推广农业旅游元件奖励计画

发布: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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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内容

112年台南市推广农业旅游元件奖励计画
作业规定
  • 计画目的:为奖励旅游业者与休闲农业产业合作,开发出各种吸睛的休闲农业旅游套装行程,有效送客并持续吸引旅客至台南观光旅游,促成在地休闲农业观光产业永续发展。
  • 主办单位: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
  • 计画期间:出团期间为即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之团体行程,如受理申请额度已达上限,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请。
  • 补助对象:申请本案者应为国内合法设立之旅行业,其规划之专案行程应先经本局审查後始符合本案补助。
  • 补助项目及额度:
  • 行程至少需住宿台南合法旅宿一晚以上(依据交通部观光局「台湾旅宿网」公告名单)。
  • 游程60%以上据点属台南市辖内之休闲农业旅游业者(名单正面表列如附件):
    1. 取得休闲农场登记证之休闲农场。
    2. 辅导在案之田妈妈。
    3. 农渔会农特产品展售中心、农民直销站、农村社区小舖及渔产直贩所。
    4. 农业主题(茶、米、花卉、水果、蔬菜、咖啡、可可、杂粮、蜜蜂、香药染草、特用作物、林木、竹林、渔捞养殖、娱乐渔业、禽、畜,共17类)特色旅游之业者。
    5. 经水保局农村体验评监通过之农村社区组织、团体或业者。
    6. 农委会特色农业旅游场域认证。
    7. 台南市休闲农业发展协会会员。   
  • 奖励金额:补助800元/人之游程费用。每家旅行社申请补助金额以新台币10万元为上限。
  • 本案行程审查标准
  • 本案需至少住宿台南一晚始符合补助要件。
  • 住宿需安排於本市境内合法取得执照或登记之观光旅馆、旅馆、民宿,并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
  • 除上列事项外,各项作业应符合旅行业管理规则之各项规定。
  • 业者所提行程须於出团前经本局收件顺序审核(行程审核暨出团申请表如附件一),通过後受理单位将核发核准代码以为日後请款核销使用,如受理申请额度已达上限时,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请。
  • 规划之专案行程经本局审查确定游程60%以上据点符合申请条件。农游比例计算方式:一日行程最多10个元件(含餐食及住宿),且到达台南第一个景点起算第一个元件,离开台南最後一个景点止为最後一个元件,在台南之农游元件需占台南总旅游元件之60%,休闲农业旅游据点请参考附件,後续於游程结束後向本局申请奖励。
  • 申请方式以电子信箱受理出团申请,惟每封申请电子信件须由同一旅行社申请,申请总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不得以同一封信件提出多个受补助单位,受理至经费用罄为止
  • 业者所提揽客形式得依旅行业管理规则之规定於网路接受旅客线上订购。
  • 业者应依核准行程内容、人数确实执行,如需调整,需向本局报备。
  • 旅行社支付折价後团费与本局支付之补助款,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报缴营业税。
  • 请款核销与作业程序
  • 各团应於行程完竣检附下列文件,以亲送或挂号邮寄方式至本局进行审核(收件至112年12月21日下午5时止,寄送地址:台南市安平区永华路二段6号10楼 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 旅游服务科),并依受理日期为审查先後顺序;资料无缺漏及错误後始得办理经费核拨事宜。
  • 申请本计画拨付文件:
  1. 补助款拨付申请表暨领据(附件二)
  2. 行程表(须附上休闲农业旅游据点团体照片为佐证资料)
  3. 旅行团责任保险单(证明书)
  4. 本市旅宿业者认可核章之旅客名单(含旅客身分证字号)
  5. 租用车辆行照影本、驾驶驾照影本,须盖受奖助单位大小章
  6. 收支清单(经费收支明细表、附件三)
  7. 交通费、门票费、住宿费及消费等支用单据影本,须盖受奖助单位大小章(支用单据请受补助单位妥善保管,以供机关查核)
  8. 切结书(附件四)
  9. 金融机构存摺封面影本
  • 申请未依规定程序或未检附应备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经审查如需补正或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能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本局得不予补助,迳予驳回补助申请。
  • 逾第一项规定期限提出申请者,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项之情形,再提出申请者,视为以依第一项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如逾通知翌日起算7个日历天者(以邮戳为凭),不予受理。
  • 每团最低人数15人;每家旅行社申请补助金额以新台币10万元为上限。
  • 本计画不得与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其他补助计画(方案)重复申请。
  • 本局受理申请补助案件後,登录民间团体补(捐)助系统(CGSS),并透过该系统查询补助案件有无向其他机关申请重复补助项目、超出所需经费等情形,及审查与计画无关或不符规定项目,作为核定补助之参据。
  • 预估出团人数与实际出团人数相差逾30%且达两团者,本局得拒绝该旅行社後续出团之申请。
  • 本局保有最终修改、变更、活动解释之权利。
  • 注意事项:
  • 申请补助之机关团体应将申请本案所需之各项原始凭证,依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时得请申请单位提供说明并建立控管机制,申请单位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之,如发现造假、不实情事,应追回补助款;如发现申请补助之机关团体未依规定妥善保存各项原始凭证,致有毁损、灭失等情事,将依情节轻重对该补助案件或受补助之机关团体酌减嗣後补助款或停止补助款或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机关得不予奖励;已核定或核拨奖励者,得撤销或废止之,并得视情节轻重以书面行政处分令其返还各该奖励之全部或一部:
  1. 以诈欺、贿赂、胁迫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获得奖助。
  2. 申请文件、资料隐匿或虚伪不实。
  3. 申请项目已依其他法令规定获相同性质之奖励、补助或补贴。
  4. 规避、妨碍或拒绝本局派员查核奖助之执行情形。
  • 备注:
  • 申请人填妥「行程审核暨出团申请表」(附件一),请传送到下列信箱办理申请程序。电子信箱:tainan8103@gmail.com。
  • 接获回信後,始完成申请程序,审核结果另行通知。
  • 审核通过後,申请人应於出团前提供旅客团体保险名单至机关备查。
  •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112年12月20日前或额满为止,机关保留活动相关解释、变更及终止之权利。

本案联络窗口:(06)2991111分机8103
 

附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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