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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导]请各旅宿业者不得拒绝合格导盲犬、导聋犬、肢体辅助犬陪同视觉、听觉、肢体功能障碍者自由出入营业场所

发布: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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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内容

一、为保障身心障碍者权益,请各旅宿业者务必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护法」第60条规定配合办理,不得拒绝视觉、听觉、肢体功能障碍者由合格导盲犬、导聋犬、肢体辅助犬陪同自由出入营业场所。

二、「身心障碍者权益保护法」第60条:「视觉、听觉、肢体功能障碍者由合格导盲犬、导聋犬、肢体辅助犬陪同或导盲犬、导聋犬、肢体辅助犬专业训练人员於执行训练时带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大众运输工具及其他公共设施。 前项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大众运输工具及其他公共设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对导盲幼犬、导聋幼犬、肢体辅助幼犬及合格导盲犬、导聋犬、肢体辅助犬收取额外费用,且不得拒绝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条件。 导盲犬、导聋犬、肢体辅助犬引领视觉、听觉、肢体功能障碍者时,他人不得任意触摸、喂食或以各种声响、手势等方式干扰该导盲犬、导聋犬及肢体辅助犬。」,并予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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