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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奖励观光旅馆业及旅馆业品质提昇补助要点

发布: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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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内容

转知交通部观光局修正「交通部观光局奖励观光旅馆业及旅馆业品质提昇补助要点」

交通部观光局奖励观光旅馆业及旅馆业品质提昇补助要点
中华民国105年2月22日观宾字第1050600667号令修正;并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观光旅馆业及旅馆业提昇服务品质,提供国内外旅客优质住宿环境,特订定本要点。
二、依法取得旅馆业登记证之旅馆业或取得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之观光旅馆业,得依本要点规定向本局申请补助。
三、旅馆业客房总数十五间以下,且转型经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补助:
(一) 旅馆百分之六十房间之定价未超过新台币一千六百元整,且二年内不得调整房价。
(二)旅馆房间数超过百分之六十,以床位为计价单位,提供不特定人住宿收取费用及其他相关服务。
前项补助范围如下,并以补助一次为限:
(一)规划设计:补助金额以办理补助事项费用百分之八十为限,且不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经营管理顾问:补助金额以办理事项费用百分之八十为限,且不超过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第二项第二款本局得组成专业团队担任其经营管理顾问。
四、领有星级旅馆标识之观光旅馆业或旅馆业,兴建、更新、整(修)建无障碍设施,得申请补助办理事项之购置无障碍设备及资本性修缮等项费用百分之八十为限,且不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得於补助额度内分次为之。
五、领有星级旅馆标识之观光旅馆业或旅馆业,营造在地特色,发展出自有创新元素,得申请补助办理事项如下:
(一)导入在地文创或艺术家作品:补助事项支出费用百分之八十为限,且不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并以补助一次为限。
(二)结合在地农特产品,或与在地制造业及餐饮业链结:补助事项支出费用百分之八十为限,且不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并以补助一次为限。
六、领有三星级以下旅馆标识之观光旅馆业或旅馆业,首次加入国际或国内外连锁旅馆品牌者,得申请补助加入连锁旅馆品牌当年度所实际支出入会费、管理费、加盟金、权利金、品牌授权使用费、教育训练或技术指导费等支出费用百分之五十为限,且不超过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
七、领有三星级以下旅馆标识之观光旅馆业或旅馆业,创新本土连锁品牌,得申请补助办理事项支出费用百分之五十为限,且不超过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并以补助一次为限。
前项得连续补助,并以三年为限。
八、领有一星级或二星级旅馆标识之观光旅馆业或旅馆业,加入本局认定之订房系统者,得申请补助订房系统收取费用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不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连续补助二年为限。
九、本要点补助事项之预算总额以本局年度实际编列之预算额度为准,逾额由本局公告不予受理。
十、本局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请者,於四月进行审查;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请者,於七月进行审查;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请者,於十月进行审查;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请者,次年一月进行审查。
十一、观光旅馆业或旅馆业申请本要点补助事项,应先向本局提出完整计画书申请,经本局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并依决议修正计画书後,送请本局备查始得执行。但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办理本要点第四点补助事项者,不在此限。
前项计画书内容应列明下列事项:
(一)计画名称。
(二)预定办理期程。
(三)执行单位。
(四)计画内容及实际作业方式。
(五)人员编组及分工。
(六)预期效益及计画绩效衡量指标(含房价)。
(七)经费概算(含资金来源)。
(八)同项申请补助事项未曾受其他政府相关机关专案补助切结书。
(九)证明文件
1.经观光主管机关核发之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2.其它补助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影本。
十二、为审查业者所提计画书,本局聘请相关机关、单位代表及专家学者十一人至十五人担任委员,本局副局长兼任召集人,并为当然委员。
召集人应依业者所提计画书之申请补助事项,邀请前项委员七至九人组成审查小组,核定补助金额。必要时得要求申请补助业者到场说明。
前项审查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始得补助。
十三、审查小组会议之审查项目及配分比如下:
(一)计画完整性占百分之二十。
(二)计画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执行单位执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四)资金确定性及稳定性占百分之二十。
(五)计画预期成效占百分之十五。
补助金额依审查委员评分转换等第,过半数者即依该等第额度补助,未过半数者,由审查委员讨论决议评定之等第,其基准如下:
(一)评分数达九十分以上者等第为A,依本要点规定额度补助。
(二)评分数达八十五分未满九十分者等第为B,依本要点规定额度之百分之八十补助。
(三)评分数达八十分,未满八十五分者等第为C,依本要点规定额度之百分之六十补助。
(四)评分数未达八十分者等第为D,不予补助。
十四、补助对象接受本局补助经费之总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在公告金额以上者,其办理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应通知本局派员监办。
十五、补助对象计画执行期间或完竣,本局得要求补助对象到场说明或邀请审查委员实地访查,补助对象应予配合,不得拒绝。
十六、补助对象应於补助事项办理完竣後一个月内向本局申请核给补助经费。至迟不得逾越当年十二月二十日,并应於同意补助日起一年内申请核给补助,逾期得不予核给补助。
十七、补助对象申请核给补助时应备具下列文件:
(一)领据。
(二) 执行成果报告。(含计画执行前後对照资料与相关说明)暨摄影着作授权使用书。
(三)支出凭证、计画经费分摊表及支出明细表。
(四)补助事项实支经费总额结报表。
(五)计画绩效成果。
(六)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补助对象申请支付款项时,应本诚信原则对所提出支出凭证之支付事实及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责任。
十八、补助对象计画执行期间,经访查发现执行情形不符原申请内容者,本局得要求改进。如不愿配合访查、改进,或实际执行结果不符原提案计画者,本局得废止原申请金额之核定,不予补助,且三年内得不受理申请补助。如经发现有虚报、浮报等情事,或申请内容未符合建管、消防与卫生等法令相关规定,本局得追回补助经费。
十九、本要点最後申请补助时间至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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